呼喚已久的電子商務立法有了新進展。日前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,這意味著,這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法令出臺為時不遠了,這對我國電子商務開展的影響將是深遠的。
我國的電子商務增長速度驚人。“十二五”時期,我國電子商務年均增長速度超越30%。2015年,電子商務買賣額超越20萬億元;網絡零售額3.88萬億元,其間,實物產品網上零售額3.23萬億元,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到達10.8%;電子商務買賣市場規模躍居全球榜首;互聯網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到達7%。電子商務的迅猛開展也伴隨著龍蛇混雜,假冒偽劣、張狂刷單、刪去差評、打擾用戶等如影隨行,變成電商的毒瘤。每年“3o15”或“雙11”前后,會集曝光的電商疑問都會變成熱門。
有些疑問是傳統商業所不多見的,比方刷單這么的虛偽買賣,現已開展成一個工業,出現了專門為商家刷單的渠道。刪去差評,打擾用戶也是電商帶來的新疑問,尤其是打擾用戶,讓商業膠葛演變成了社會疑問。
出現這些疑問后,消費者該找渠道仍是找商家?渠道和商家各自須承擔啥職責?渠道僅僅是單純的信息中介,仍是要負有特定的職責和職責?這些都需求經過立法來對第三方渠道的位置、性質、職責等作出規定。
現在電商渠道有較大的話語權,在與商家簽定效勞協議時,通常設置苛刻的條款,單方面排除自個的職責,約束對方的首要權力,這些做法也許構成亂用市場分配位置,約束或許排除競爭的做法,有也許構成不正當競爭做法或許獨占做法,對此也需求從法令上進行規制。
此外,電子商務不只只限于買賣自身,還涉及大數據商業開發與個人信息維護、電子付出等疑問,徹底不同于傳統的商業模式,現已很難套用本來的法令去監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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